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潼关县有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潼关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抓好落实。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潼关县有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有害生活垃圾分类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规范安全,根据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潼政办发〔2020〕44号)和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渭南市有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渭环发〔20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潼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有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规范化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有害垃圾造成的环境风险,提高有害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管理要求
对全县有害垃圾实行单独投放、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转运、集中处置,严禁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转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相关企业投资建设有害垃圾投放、收集和存放设施,采用专用车辆收运。
(一)有害垃圾的投放。各投放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要求,参照《有害垃圾危险特性及投放设施配置参考》(见附件2),设置符合要求的专用投放暂存设施,做到有害垃圾单独投放,避免有害垃圾在投放过程中发生破损、破裂、潵溢以及相互污染等问题。城管局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各镇(办)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工作。(牵头单位: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办))
(二)有害垃圾的收集。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各镇(办)应当建立健全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置有害垃圾的暂存点,便于有害垃圾中转运输,杜绝“混装混运”,有害垃圾以定期收集为主,预约收集为辅的方式进行。城管局和农业农村局应当监督指导做好有害垃圾的源头分类收集工作。(牵头单位:城管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办)
(三)有害垃圾的贮存。应合理规划建设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并做好贮存点有害垃圾日常管理、信息记录和设备维护工作。有害垃圾贮存点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有害垃圾从暂存点转运到集中贮存点后,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牵头单位: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镇办)
(四)有害垃圾的转运。有害垃圾从集中贮存点向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单位转运的过程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应由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转运,转运过程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并纳入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输车辆应满足《有害垃圾运输车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见附件3)。(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相关运营企业)
(五)有害垃圾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应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应单独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台账,分别记录有害垃圾的收集时间、种类、重量(数量)、处置(利用)等情况,并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范围。处置(利用)过程应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确保安全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危险废物运营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与支持力度。建立有害垃圾分类收集方案,将有害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基础设施建设及处置经费,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探索推行激励政策和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实施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各镇(办)等单位要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有害垃圾投放、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管理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有害垃圾及其危害的认识,促进有害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责任和监督考核。各镇(办)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监督考核,把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促进有害垃圾收集处置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