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渭政办函〔2020〕19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营商环境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清理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设计营商环境领域的,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2.清理要求。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对我县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与条例保持一致。
二、清理原则和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以及“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清理职责。
1.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清理。
2.各行政执法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清理。单位联合制发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制发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工作要求
1.请各行政执法单位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将人员信息于2020年4月27日前报县司法局。
2.请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20年5月10日前将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县司法局。如无清理事项内容的,也需按时书面回复。
3.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抓紧推进相关清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对逾期不报的,视为无清理事项,并将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参考。
联系人:尉琳静 联系电话(传真):3822246
附件: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