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及证明材料,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县政府的安排,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7号 ),县司法局牵头组织梳理形成了《潼关县县级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潼关县县级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以下统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公布后,行政相对人在办理《清单》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自愿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证明事项,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县级各有关部门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本)、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结合部门实际及时制作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二、本通知所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不影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本部门办理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又不降低证明条件、放松监管的原则下,不受本通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事项限制,纳入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并公布实施。
三、本通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办理流程、监管机制、风险防范、信息共享等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本通知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流程闭环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四、清单公布后,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并由实施部门即时对清单作出调整。
五、中省市部门政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县级部门初审的事项,按照中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县级部门政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各镇(办)初审的,各镇(办)按照县级规定执行。
七、各镇(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遵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