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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潼关县大数据中心 发布时间:2023-03-0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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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编制《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潼关县政府办公室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潼关县大数据中心是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潼关县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办理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潼关县政府信息,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详见《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tongguan.gov.cn)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新浪微博:潼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潼关发布)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县档案馆(潼关县中心街东段县委大院内,电话:0913-3822553)、县图书馆(潼关县和平路南段龙腾国际三楼,电话:0913-3906875)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五)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发布机构、信息名称、发文字号、签发日期、发文日期、主题词。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 位年份数字”加上“6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通过潼关县政府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要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直接在线提交,由选择公开的行政机关答复。

2.信件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相应的行政机关,信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潼关县中心街中段)三楼大数据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二)申请受理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于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受理登记

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签收、登记、审核及跟踪督办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时间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确认正式受理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从确认受理之日起开始对整个办理流程进行跟踪并作流转登记,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2.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内容。

3.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整理归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邮寄答复书依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潼关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中段政府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913-3821808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件:

1.潼关县各政府机构联系地址及方式

2.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编制《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潼关县政府办公室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潼关县大数据中心是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潼关县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办理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潼关县政府信息,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详见《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tongguan.gov.cn)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新浪微博:潼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潼关发布)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县档案馆(潼关县中心街东段县委大院内,电话:0913-3822553)、县图书馆(潼关县和平路南段龙腾国际三楼,电话:0913-3906875)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五)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发布机构、信息名称、发文字号、签发日期、发文日期、主题词。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 位年份数字”加上“6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通过潼关县政府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要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直接在线提交,由选择公开的行政机关答复。

2.信件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相应的行政机关,信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潼关县中心街中段)三楼大数据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二)申请受理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于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受理登记

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签收、登记、审核及跟踪督办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时间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确认正式受理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从确认受理之日起开始对整个办理流程进行跟踪并作流转登记,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2.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内容。

3.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整理归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邮寄答复书依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潼关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中段政府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913-3821808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件:

1.潼关县各政府机构联系地址及方式

2.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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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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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编制《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潼关县政府办公室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潼关县大数据中心是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潼关县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办理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潼关县政府信息,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详见《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tongguan.gov.cn)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新浪微博:潼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潼关发布)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县档案馆(潼关县中心街东段县委大院内,电话:0913-3822553)、县图书馆(潼关县和平路南段龙腾国际三楼,电话:0913-3906875)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五)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发布机构、信息名称、发文字号、签发日期、发文日期、主题词。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 位年份数字”加上“6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通过潼关县政府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要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直接在线提交,由选择公开的行政机关答复。

2.信件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相应的行政机关,信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潼关县中心街中段)三楼大数据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二)申请受理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于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受理登记

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签收、登记、审核及跟踪督办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时间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确认正式受理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从确认受理之日起开始对整个办理流程进行跟踪并作流转登记,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2.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内容。

3.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整理归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邮寄答复书依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潼关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中段政府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913-3821808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件:

1.潼关县各政府机构联系地址及方式

2.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编制《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潼关县政府办公室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潼关县大数据中心是县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潼关县政府信息发布、依申请公开办理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潼关县政府信息,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内容详见《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通过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http://www.tongguan.gov.cn)

(二)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新浪微博:潼关发布;微信公众号;潼关发布)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县档案馆(潼关县中心街东段县委大院内,电话:0913-3822553)、县图书馆(潼关县和平路南段龙腾国际三楼,电话:0913-3906875)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五)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发布机构、信息名称、发文字号、签发日期、发文日期、主题词。索引号采用“前段码/后段码”的格式,前段码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后段码为“4 位年份数字”加上“6位数字流水号”,中间用“—”链接。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通过潼关县政府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要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直接在线提交,由选择公开的行政机关答复。

2.信件申请。申请人可在潼关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潼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到相应的行政机关,信件标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潼关县中心街中段)三楼大数据中心进行现场申请。

(二)申请受理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规定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于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主体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受理登记

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签收、登记、审核及跟踪督办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时间按规范格式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确认正式受理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从确认受理之日起开始对整个办理流程进行跟踪并作流转登记,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2.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内容。

3.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申请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整理归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每个档案应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邮寄答复书依据等,并建立方便查阅和管理的档案登记表。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四、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潼关县大数据中心

办公地址:潼关县中心街中段政府大楼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913-3821808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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